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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信息来源: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4-16 09:29

荆州市市场监管局2024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第一批)

2024年以来,荆州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总局和省局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市场流通领域突出问题整治,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了一批民生领域性质恶劣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加油站成品油零售量结算值与实际值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案

2023年4月6日,江陵县市场监管局会同江陵县公安局、江陵县税务局对某加油站进行联合检查,江陵县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现场进行计量检定。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燃油加油机铅封完好,92#汽油1、2、5、6号加油枪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7%,95#汽油7、8号加油枪的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3%,0#柴油3、4号加油枪的计量平均示值误差1.18%,平均示值误差均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国家标准正负0.3%)。当事人使用8支加油枪获得违法所得共计17608.3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项之规定,依据《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江陵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赔偿从2023年1月5日至2023年4月6日期间在此加油消费者的损失,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侵犯“三湖黄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29日,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实名举报线索,对三湖管理区张某侵犯“三湖黄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2月10日,当事人和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农户约定,以3.16元/个价格销售“三湖黄桃”商标标识的包装箱5000个,并收取定金共计3000元;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在未经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到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订制“三湖黄桃”商标标识的包装箱5089个,价格是2.75元/个,付款13995元。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销售该批包装5089个给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农户,并收取尾款13060元。货值总金额16060元,张某获利206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江陵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松滋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馆发布“神医神药”违法广告案

2023年3月9日,松滋市市场监管局在市场检查中发现,松滋市某健康生活馆经营部在销售“昇生源”牌保健产品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和达洛康胶囊时,利用摆放展示架和发放宣传单页的形式,标注“番茄红素多烯酸乙酯软胶囊、达洛康胶囊对心脑血管疾病、动脉硬化,慢性肾衰竭、急慢性肝脏疾病等有较好的疗效”等内容广告,夸大了产品的性能、功能引人误解。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松滋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厂、销售未经认证的自助终端案

2023年4月27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公安县某卫生院使用的自助终端设备涉嫌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1年5月20日,某健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将已认证的XH03-01型自助终端设备的关键件17英寸触摸显示屏替换为21.5英寸触摸显示屏,分别生产标注型号XH03-01-1(数量8台)、型号XH03-01-2(数量8台),于2021年6月21日出厂,交付该卫生院使用。根据国家认监委2008年第4号《关于明确自助终端类产品属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的公告》的规定,上述涉案自助终端设备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当事人生产成本28877.5元/台,销售价35000元/台,每台获利6122.5元,16台共计获利97960元。

当事人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县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荆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气瓶案

2023年3月13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多个公司报废设备拆除现场使用的工业气瓶超期未检情况,存在安全隐患。经查,施工现场使用12只标注“XX”字样的工业氧气瓶、丙烷气瓶、二氧化碳气瓶超过检验周期,均为荆州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充装销售。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气瓶,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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