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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发布2024年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信息来源:荆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4-04-19 15:26

2023年以来,荆州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检察院、版权局、公安局等职能部门依法依规强化履职,全力打造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知识产权案件。为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优质的市场秩序和营商环境,现将有关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江陵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侵犯三湖黄桃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6月29日,江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三湖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根据实名举报,对江陵县三湖管理区张某侵犯“三湖黄桃”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2023年6月10日,当事人张某和江陵县三湖管理区龚家垸分场农户约定,以3.16元/个价格销售商标标识的包装箱5000个,并收取三个农户定金共计3000元;2023年6月13日在未取得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当事人擅自到某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订制“三湖黄桃”商标标识的包装箱5089个,价格是2.75元/个,付款13995元。2023年6月29日当事人销售该批包装5089个给三个农户,并收取尾款13060元。货值金额16060元,获利2065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服装店销售侵犯培蒙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3月14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上海培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投诉,称公安县南平镇某服装店(当事人)销售的服装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依法予以查处。经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标注有“/  /  ”三种注册商标的服装(下称涉案服装)13个品种共计918件(条),其吊牌上均无防伪标识及二维码。商标持有人现场出具了《鉴定报告》,确认当事人所销售的商品为侵犯其注册商标的假冒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依法扣押的涉案侵权服装,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洪湖“2·15”涉嫌侵犯图书著作权案

2022年12月2日,洪湖市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逐级转办的线索发现某镇印刷点涉嫌印刷侵权盗版出版物,洪湖市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对该印刷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扣押了相关侵权盗版出版物,结合初步证据认为陈某等6人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故将该案依法移送至洪湖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时,申请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经洪湖市公安局侦查发现,2022年3月以来,陈某等6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对相关书籍复制、印刷,并通过寄递渠道销售上述印刷书籍,寄出的出版物为60820单。

2024年1月11日,经洪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洪湖市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陈某等6人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至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等刑罚,并处罚金共计53.3万元。

案例四:周某网络销售侵权盗版电子书案

2023年4月,洪湖市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发现周某在某网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侵权盗版电子书(实体出版物pdf版),洪湖市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立即对该案立案调查,通过对周某调查询问以及其他证据认定周某通过某网络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侵权盗版电子书合计200余册,违法经营额1万元、违法所得3000元。洪湖市著作权行政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周某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罚款1.7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被告人王某某在某石油机械公司工作期间,成立了荆州市某公司,从事某石油机械公司主打产品的关联周边产品销售、维修业务。2014年1月,王某某在工作中获取公司产品数据管理权限后,违反公司关于员工保守商业秘密的工作规定,多次利用工作便利,在公司产品图纸库中调阅图纸后,私自下载或将图纸拍照后发送给客户,用以确认产品种类和参数,以此帮助自己的公司对外承揽业务。经审计,2019年7月至2021年3月,王某公司在与其他公司的的购销业务中,涉及某石油机械公司保密的产品图纸27项,与此相关的销售额为84万余元,王某公司的侵权行为给某石油机械公司造成损失共计38万余元。

2022年11月28日,荆州区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王某某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例六:后某某、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2022年11月,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谋划通过生产假冒白云边商标的成品酒销售获利,租赁民房作为制假点和仓库,购买包装材料、基酒和生产工具,生产假冒注册商标成品酒后售出。2023年1月,为谋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后某某雇请黄某某帮忙生产假酒。2023年5月,公安机关查获假冒白云边品牌成品酒共1326瓶。

2023年7月27日,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后某某、黄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真核实公安机关扣押的假冒成品酒数量,核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出具的侵权产品价格认定说明,并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详细了解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品牌酒的用途,依法认定非法经营数额。在准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区分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对在犯罪中起组织、领导、管理作用的主犯,从严处理;对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的从犯,提出从宽处理意见,彰显司法力度与温度。2023年10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后某某、黄某某定罪处罚。

案例七: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肖某、赖某、杨某合伙销售侵犯贵州茅台酒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3年03月02日,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接到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分局报警电话,举报肖某琴一伙销售假茅台酒,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正在交易的贵州茅台酒飞天系列14瓶,并当场抓获了两名当事人(肖某、赖某),请沙市区市场监管局配合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当场查获贵州茅台酒飞天系列70瓶;李某向该局执法人员反映,上述70瓶贵州茅台酒是肖某琴一伙主动上门推销的,共分五次购进,每瓶进价2400元,共付款168000元。经鉴定涉案产品均为假冒产品。沙市区市场监管局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沙市公安分局成立专案组,打掉上游制假窝点2个,抓捕犯罪嫌疑人9人,嫌疑人在逃2人,冻结扣押违法所得2300万元,涉案金额达2.1亿元。

案例八:原告某旅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

原告某旅馆有限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第43类27502101号商标、第42类的776435号图形商标、779822号商标、第4410359号“锦江之星”商标、第3867930号“JI”“INN”商标专用权,所经营的白玉兰酒店获得诸多荣誉,在酒店行业享有较高的知名度。被诉侵权酒店名称为“玉兰酒店”,其酒店装潢及布草物品上使用的字样,在图形的构图、颜色及整体外观上无显著差别,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容易发生混淆,误认为是由同一个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误认为两经营者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

案例九:原告四川某出版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沙市区某书店侵害出版者权纠纷

原告四川某出版社有限公司系享有包括案涉图书在内的“米小圈”系列书稿独家授权方,图书作者独家授权该公司在协议有效期内出版、发表其图书,如发现侵权行为,授权该公司独立发起维权,协议有效期为2013年4月10日至2026年4月10日。2023年4月6日,依原告的证据保全申请,公证处公证员与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一同来到位于荆州市沙市区“某书店”店铺,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购买案涉“书籍”八本(《米小圈脑筋急转弯-智慧者游戏》《米小圈脑筋急转弯-“吃一顿”饭庄》《米小圈脑筋急转弯-神灯变变变》《米小圈脑筋急转弯-密码大发现》《米小圈漫画成语-马不停蹄》《米小圈脑漫画成语-鸡飞蛋打》《米小圈漫画成语-狐假虎威》《米小圈漫画成语-画蛇添足》)。后经原告公司鉴别,上述购买的书籍为侵害原告公司专有出版权的盗版图书。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经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店铺向公众出售盗版图书,侵害该图书作品发行权,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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