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560368/2021-04544
发文单位: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2-08 17:54:37
效力状态:
有效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食品药品监管
发文字号:
无
按照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的相关要求,现将湖北隆客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湖北隆客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洪湖藕粉”、“洪湖藕粉(红枣莲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湖北省市场监督委托,抽自湖北隆客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洪湖市晨光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洪湖藕粉,生产日期为2020-10-1,规格型号:380克加送20克/袋,抽样单编号GC20420000564631779、“洪湖藕粉(红枣莲子)”生产日期为2020-10-15,规格型号:360克/袋,抽样单编号GC20420000564631778,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HCG0002S-2019《藕粉》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营环节。湖北隆客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采购“洪湖藕粉”和“洪湖藕粉(红枣莲子)”时查验了供货者的资质,能提供供货者的出厂检验报告单等文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将不合格食品已退回供货者(本局已对生产商立案查处)。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洪湖藕粉”和“洪湖藕粉(红枣莲子)”的违法行为免于行政处罚。
(三)企业整改情况。
在今后的食品经营过程中,将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有关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洪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0二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