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以来,荆州市市场监管局严格落实总局和省局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工作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大消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力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肃查处了一批消费领域性质恶劣违法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典型案例。
案例一: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监利市某商城未按规定标注散装食品标签案
2025年4月25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商城检查时,发现其经营的散装黄椒、散装粉皮标签仅标注部分信息,未包含生产者相关信息,遂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025年5月6日前整改。2025年5月8日复查时,该商城经营的大米、海带结标签仍未标注保质期及生产者相关信息。经查,该商城为节约经营成本,销售的散装食品标签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完整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该商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鉴于其积极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石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某某销售兽药残留超标的泥鳅和销售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黄颡鱼案
2024年10月15日,石首市市场监管局高基庙市场监管所会同检测公司对位于湖北省石首市高基庙镇农贸市场的郑某某卖鱼个体户进行了食品安全现场抽检取样,对该个体户经营销售的鲜活黄颡鱼、鲜活泥鳅进行了随机抽样,抽样数量分别为鲜活黄颡鱼2.65kg、鲜活泥鳅1.5kg;其中黄颡鱼检出孔雀石绿,泥鳅中含有恩诺沙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且涉嫌犯罪,石首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石首市公安局处理。
案例三: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公安县某艺术培训有限公司价格欺诈案
2025年4月10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湖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件,称当事人在实际消费中有虚假误导行为,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
2025年4月30日,公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自2025年3月15日起一直持续至本机关调查之日,当事人委托公安县斗湖堤镇某广告装饰公司印制了500张艺术培训招生宣传单,通过发放宣传单和利用微信朋友圈传播等方式对外进行招生宣传。宣传单内容包含各类课程原价以及优惠价内容。另经本机关核查及当事人确认,其经营场所并无宣传单中各课程“原价”交易记录,均以“优惠价”收取学生报名费,共计金额5422元。
当事人虚构原价,造成降价假象,从而达到促销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公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大桥”牌商品案
2024年12月18日,洪湖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在当事人食品仓库中发现五个品种共127箱侵权商品,分别是:“大桥”牌味香鸡精17箱;“大桥”牌精品鸡精46箱;“大桥”牌味精(净含量:900克/袋)24箱;“大桥”牌味精(净含量:200克/袋)5箱;“大桥”牌味精(净含量:400克)35箱。经认定,上述商品系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2024年12月14日,当事人购进上述五种商品进货款合计24233元,存放于经营场所待售,未售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洪湖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冷冻食品经营部销售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4年10月29日,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某冷冻食品经营部租赁的冷库内其存放的“冻猪后腿骨”涉嫌篡改生产日期。经查,该批次“冻猪后腿骨”内包装检疫证明显示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6日,外包装却被当事人加盖2024年6月3日的虚假生产日期。当事人擅自撕毁20件食品内包装检疫证明并篡改外包装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荆州市沙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